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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教师考场工作规则
发布时间:2016/6/1 15:48:49   

一、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参加监考,学生于考前10分钟时持学生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。

二、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将非考试用具(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、快译通、文曲星、手机、等电子工具、书、纸张等物品)放到指定位置,并指导学生按一人一桌或间隔一个座位以上就坐要求入坐。

三、监考教师应特别提醒学生将手机关闭,并放入自己的包内或交到讲台前,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时钟使用。

四、监考教师应在考前清点试卷,试卷份数应大于或等于本考场学生人数,若同时存在AB试卷者应提前将试卷交替排序。

五、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3分钟时向全体学生宣读《监考指令》。

六、学生迟到30分钟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;考试开始1小时后考生可交卷(试题纸、答题纸及草稿纸)退场;考试结束前5分钟学生不准离开考场。

七、监考教师应遵守监考纪律,不擅离职守,不吸烟,不打瞌睡,不阅读书报,不聊天,不抄题、作题、念题,不检查、不暗示考生答题,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。

八、除试卷印刷问题,教师不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。

九、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时,监考教师应当场确认,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“违纪”或“作弊”字样,待考试结束后,立即将试卷、证据报教务处,并在《监考记录》上予以注明。教师不得袒护违纪和作弊考生。

十、考试结束时,监考教师应果断宣布考生停止答题。全体监考教师应密切配合、严密监视考场秩序并令学生把试题纸、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,由教师收集。在此过程中,凡不停止答题或有抄写、对答案等现象者,都视为违纪、作弊行为。

十一、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,确保无误后方可令考生离开考场。监考教师将试卷和填好的《监考记录》立即送交主考教师。

十二、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在考场中接听手机或收发短消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教务处         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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